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明春,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乡党庄村南王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04071318。 委托代理人赵国明,许昌县灵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长有,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涧乡前刘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10055513。 被告刘艳粉,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涧乡前刘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002198106092086。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郑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明春撤回对被告郑长有、刘艳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世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