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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春诉被告郑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明春,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乡党庄村南王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04071318。 委托代理人赵国明,许昌县灵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长有,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灵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王明春,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乡党庄村南王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904071318。
委托代理人赵国明,许昌县灵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长有,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涧乡前刘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10055513。
被告刘艳粉,女,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许昌县椹涧乡前刘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002198106092086。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春诉被告郑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春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明春撤回对被告郑长有、刘艳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世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