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三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远机床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刚,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坚,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秋芬,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彬彬,女,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康达精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康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中远机床城有限公司、赵志刚、赵志坚、赵秋芬、雷彬彬、李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2015)中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