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邵应周,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占卿,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萍,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应周诉被告朱占卿、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应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应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应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邵应周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