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李瑞锋,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芹,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锋诉被告张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锋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瑞锋负担。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