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巩民初字第2839号 原告康现国,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共现,男,汉族,1954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中医院。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袁保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安付,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武卫,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现国诉被告李共现、巩义市中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需要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书说明理由,但鉴定人在外地,无法到庭,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崔明卫 人民陪审员 岳天才 人民陪审员 刘宝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