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苑杰,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陈苑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