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