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付小俊诉吕盈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