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14号 原告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占通,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杨占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功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第一村民组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