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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强诉焦东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自强,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东辉,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强诉被告焦东辉返还原物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自强,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东辉,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强诉被告焦东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自强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