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自强,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同欣,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东辉,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强诉被告焦东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自强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