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6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跃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崔承均、崔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承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对被告崔承均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