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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平与崔承均、崔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6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跃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崔承均、崔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6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跃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崔承均、崔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承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对被告崔承均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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