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许艳红诉与崔承均、崔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许艳红,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艳军,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许艳红,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景元,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艳军,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红诉被告崔承均、崔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艳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承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艳红撤回对被告崔承均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