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王文勇,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承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葛爱霞,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勇诉被告崔承均、葛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勇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承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勇撤回对被告崔承均的起诉。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