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6号 原告秦学有,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白建松,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告秦学有诉被告白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白建松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手续,致该案件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小额诉讼程序。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璐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