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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营与代东鹏、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61号 原告郭国营,男,1974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东鹏,男,1986年4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国栋、王方奎(实习),河南裕禄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2161号
原告郭国营,男,1974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代东鹏,男,1986年4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国栋、王方奎(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林,男,1987年12月11日生。
原告郭国营与被告代东鹏、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想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国营及委托代理人司高兴,被告代东鹏的委托代理人谢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林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国营诉称,因原告与被告代东鹏有亲戚关系,被告代东鹏于2014年3月25日以进设备和原料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马林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这些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二被告仍未归还,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兰考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自应归还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至实际还款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代东鹏辩称,被告代东鹏认可这笔债务,利息应按法律规定计算。
被告马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代东鹏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郭国营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约定利率为月息2.5%,并由被告马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被告代东鹏及保证人被告马林均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协议、收到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代东鹏向原告郭国营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偿还。由于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5%,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对原告郭国营的过高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林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东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国营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林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郭国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代东鹏、马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建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