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628号 申请执行人韩贯团,男,生于195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向民,男,生于1965年7月25日,汉族。 韩贯团诉张向民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向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向民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标的存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