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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作与白建超、李进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02-2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作,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建超,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进国,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402-2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作,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建超,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进国,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乡人民政府有工程款尚未完全向其支付。我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402-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万元予以扣留。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建超、李进国于2015年3月13日前支付申请人董安作15万元(已按期支付),再从扣留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赵庄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中扣划25万元支付董安作,剩余部分申请人董安作自愿放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62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二、对所扣留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5万元工程款中剩余部分293800元解除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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