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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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