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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李成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诗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子健。 法定代理人王小会。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佐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王文英、王小会、秦诗萱、秦子健、高志强、高连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