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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兵申请卫亚运、田思思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高小兵,又名高兵,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卫亚运,男,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田思思,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高小兵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沁民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高小兵,又名高兵,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卫亚运,男,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田思思,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高小兵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是朋友,二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申请人借现金拾壹万元整,并打借条二张。申请人要求其偿还,但其拒不偿还。经查询,二被申请人在沁阳市鸿丰玫瑰城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701号购房屋一套。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卫亚运、田思思在沁阳市鸿丰玫瑰城小区10号楼2单元7层701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及转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訾东东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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