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俊岭诉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981号 原告王俊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竹沟镇竹沟街。 被告刘玉伍,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住竹沟镇河东村次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岭诉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981号
原告王俊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竹沟镇竹沟街。
被告刘玉伍,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住竹沟镇河东村次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岭诉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未收集齐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文举
代理审判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时仲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