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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自由、罗龙龙诉被告卫红、高凤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罗自由,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罗龙龙,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明、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红,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罗自由,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罗龙龙,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明、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红,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高凤英,女,汉族,54岁,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花园。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原告罗自由、罗龙龙诉被告卫红、高凤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罗自由、罗龙龙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罗自由、罗龙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自由、罗龙龙撤回对被告卫红、高凤英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332.8元,减半收取22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