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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罗自由,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 原告罗龙龙,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明、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红,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高凤英,女,汉族,54岁,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应天花园。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玉霞,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原告罗自由、罗龙龙诉被告卫红、高凤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罗自由、罗龙龙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罗自由、罗龙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自由、罗龙龙撤回对被告卫红、高凤英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332.8元,减半收取221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