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欣、徐贵栓、张振华、寿光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区圣城东街397号。 负责人:马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区圣城东街397号。
负责人:马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欣。
委托代理人:孙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贵栓。
委托代理人:孙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欣、徐贵
栓、张振华、寿光市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物流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建欣、徐贵栓于2014
年1O月9日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振华、中通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
寿光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4857.96元,诉讼费
由张振华、中通物流公司、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承担。原审
法院于2014年儿月25日作出(2014)方赵民初字第221号民
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
月1O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胡建博,张建欣、徐贵栓的委托代理人孙晓,张振华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1O时50分,在
兰南高速公路许昌至南阳方向228km+450m,孙立刚驾驶车牌
号鲁VEO300重型半挂牵弓l车、鲁G599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撞到因交通拥堵停在应急车道上的徐贵栓驾驶的豫A758xE小型
普通客车以及刚从车里下来正往边护栏外安全区域撤离
的张建欣,造成车辆受损,张建欣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
2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作出
宛公交认字(2014)第02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孙立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贵栓、张建欣在此事故中无
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建欣被送往南阳768医院、南阳张仲
景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6420元。南阳公正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咨询意见书,张建欣右下肢遗留功能障碍
已构成伤残IX级。护理依赖程度已构成“部分护理依赖”。
张建欣后续医疗费用共计约20000元。本案在审理中,张建
欣、徐贵栓将诉讼请求变更为48000元。
原审另查明:(一)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
22398.03元。(二)张建欣与徐贵栓系夫妻关系,二人虽为
农村户口,但一直在社旗县城居住务工生活。张建欣长女徐
倩,2001年2月14日出生,次女徐静2003年3月27日出
生,长子徐铮,2009年4月28日出生。(三)张振华系肇
事车辆鲁VE0300号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孙立刚系其雇佣的
司机。(四)事故发生后张振华支付张建欣、徐贵栓医疗费
4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g—-有身体健康权,侵害身体健康权
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张建欣的各项损
失如下:医疗费116420元,有发票为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张建欣共计住院三次,共计住院
111天每天按20元计算为111天×40元=4440元;住院期
间护理费每天按50元计算为64天×2人×50元=6400元;
47天×1人×50元=2350元;合计8750元;误工费:张建
欣从受伤到定残之日共计174天×50元/天=8700元;后续
医疗费20000元有鉴定为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
金(九级)22398.03元×20年x20%=89592元;被抚养人
生活费计算到残疾赔偿金是张建欣、徐贵栓共有子女三人共
需抚养25年(13年+7年+5年)×5627.73元×0.2÷2人。
14069元;后期护理费有护理依赖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原
审法院酌定支持20年为宜,每天按50元计算,每年为1825O
元,18250元/年×20年×50%=18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结合张建欣的伤残程度及双方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
状况,张建欣要求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
持;交通费考虑到张建欣住院天数较长,原审法院酌定4000
元为宜;车辆损失费11480元有保险公司的定损凭证,且有
修理发票为凭,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以上张建欣各项损失共
计479951元,孙立刚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振华,该车
辆挂靠于中通物流公司,该车辆实际占有、收益人为张振华。
该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金额为
122000元,扣除张振华垫付的医疗费48OOO元,太平洋财险
寿光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张建欣各项损失74000
元,张建欣的下余各项损失357951元,因肇事车辆主车及挂
车均有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金额均为3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内,故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应在主车及挂车投保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张建欣的各项损失357951元。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张振华所有的
鲁vE0300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张建欣、徐贵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
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共
计74000元(扣除张建欣、徐贵栓已垫付48000元)。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五日内在张振华所有的鲁VE0300号车辆投保的主车及挂
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向徐贵栓赔偿共计3579151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在张振华所有的鲁VE0300号车投保的交强险
赔偿限额内支付张振华垫支张建欣的医疗费48000元。四、
驳回张建欣、徐贵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
减半收取425O元,鉴定费2400元,由张振华负担。
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上诉称:一、交强险应当分项赔付。
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主挂车必须一致,主挂车不一致
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鲁G5991的主车应当为鲁VE0081,
事故发生时,挂车鲁G5991却挂在鲁VE0300号主车上,违反
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三、原审判决对张建欣的
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计算错误。张建欣的被扶养人
生活费应当按段计算,该案已经治疗终结,不存在二次治疗
费问题。四、张建欣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违反实体上的标准,
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Riga:一、改判对交强险分项赔付。
二、对商业险部分多支持的357951元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
审。
张建欣、徐贵栓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振华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通物流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
意见,本院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交强险应否分
项赔付。二、挂车鲁65991所投保的保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三、原审判决计算的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0中垡人民共和国遣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太
平洋财险寿光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
洋财险寿光公司上诉称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不应赔偿
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相
悖,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
予采纳。挂车鲁G5991在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投保了第三者
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鲁VE0300牵弓I车、鲁G599l
挂车出现交通事故后,鲁G5991挂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称事故发生时,挂车鲁G5991挂
在鲁VE0300号主车上,违反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但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对于该条款,
其已向投保人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原审判决挂车鲁G599l投保的商业
三者险予以赔付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寿光公司的该上诉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书对张建欣的鉴定意见为:张建欣护理依赖程度已
构成“部分护理依赖”,原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
对张建欣的护理费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
洋财险寿光公司关于张建_欣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违反实体上
的标准,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
审判决对张建欣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是:张建欣、徐贵
栓共有子女三人共需抚养25年(13年+7年+5年)x5627.73
元×0.2÷2人=14069元。该抚养费的总额140i9元÷17年
=1082.23元,不超过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额5627.73元,故原审判决关于张建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后
续医疗费用临床法医学咨询意见书的咨询意见为:张建欣后
续医疗费用共计约20000元。原审判决依据该意见书,对张
建欣后续医疗费用予以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马 蕊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