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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葛耀辉要求宣告葛国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葛耀辉,男,回族。 法定代理人摆晓丽,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葛耀辉要求宣告葛国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葛耀辉,男,回族。

法定代理人摆晓丽,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葛耀辉要求宣告葛国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葛耀辉以被申请人葛国运于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国运失踪。

经查,葛国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垣巷2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葛国运于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10年。葛耀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葛国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葛国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葛国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国运自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10年,故申请人葛耀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国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葛国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琳波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