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张来学,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李学绒,女,1959年2月4日出生。 被告张志伟,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学与被告李学绒、张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来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来学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