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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任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漯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召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任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逮捕,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士林、代理检察员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利用其在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任司机,代收公司回程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六批应当上交公司的回程货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占为己有,并于公司失去联系。案发后,朱某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惩处。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任职证明、物流收款明细账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利用代收公司回程货款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鹿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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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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