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麻某,女。 委托代理人:卢书亮,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林林负担。 审判员 林伟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文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