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金初字第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负责人方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维星、张素霞,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昊瑞投资有限公司(原许昌市东城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许昌市腾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平均,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许昌市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许昌市腾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瑞,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 负责人萧楠,东城区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河南昊瑞投资有限公司、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886元减半收取39443元由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