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再初字第1-1号 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装璜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星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纺织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装璜总公司与原审被告登封市纺织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2000)登经初字第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登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装璜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审原告郑州市中原装璜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胡美玲 代理审判员 李兴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