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书营,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营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凌宇、李培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营及其辩护人牛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营因生活琐事与其父亲陈某甲发生矛盾并产生怨恨。2014年4月25日晚11时许,陈书营步行至汝州市米庙镇敬老院对面陈某甲所开的木料加工厂内,持木棍朝陈某甲的头部猛击数下,致陈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书营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书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陈书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书营有自首情节,其身患抑郁症,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书营因琐事与其父亲被害人陈某甲(男,殁年68岁)发生矛盾并产生怨恨。2014年4月25日晚23时许,陈书营步行至汝州市米庙镇(原尚庄乡)敬老院对面陈某甲所开的木料加工铺内,持木棍朝陈某甲头部猛击数下,致陈某甲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汝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理立案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案发现场位于河南省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中心现场位于榆树陈村路口向北500米路西榆树陈村陈某甲木料加工铺。在现场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尸体,并在现场提取若干处血迹和一件男式黑色棉衣。被告人陈书营到案后对其作案后丢弃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鞋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现场分别位于汝州市米庙镇榆树陈村陈书营家北侧农田内一机井和榆树陈村南一苹果园枯井,在上述两口井内分别打捞出一根木棍和一双男式皮鞋。 3.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显示:陈某甲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显示:①陈书营涉嫌故意杀人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心境障碍(轻型抑郁发作);②陈书营涉嫌故意杀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显示:①检验结果支持陈某甲、马某某与陈书营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②陈某甲外套上血迹、黑色皮鞋(榆树陈村南苹果园路西枯井内提取)外血迹、死者头部下血泊血迹、现场枕头上血迹、现场床板东北角血迹、死者北侧地面木板上血迹、死者西侧地面纸箱上血迹、死者右手中指指甲所得DNA图谱与陈某甲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 (4)河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显示:支持木棍上斑迹为死者陈某甲所留,不支持是人群中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书营到案后指认出作案地点、拿凶器位置、扔作案工具的机井位置、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位置及丢弃作案时所穿鞋子位置,并经混同辨认辨认出公安机关从其指认机井内打捞出的黑色皮鞋即为其作案时所穿的皮鞋。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等情况。 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书营到案情况。 7.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陈某甲后事处理情况。 8.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陈书营无前科。 9.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26日早上7点多,其妻子秦彩玲打电话让其到敬老院对面看看情况,其到那里发现敬老院对面木材加工厂的陈某甲死在院内的床上,额头上有一个洞,其就打电话报警了。报警后其和陈某甲四弟一起到了案发地点,其看到陈某甲躺在院内的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头上盖着棉袄,额头上有一个窟窿。陈某甲就是木材加工厂厂主,晚上都是他一个人在厂里看木料和机器。 (2)证人马某某(被害人陈某甲之妻)证言,证明一二十年前陈某甲就开始在汝州市尚庄乡敬老院对面做电锯生意,偶尔还会做几个棺材卖,他整年都一个人住在店铺里,店铺离家不远。2014年4月26日早上6:20左右,其到店铺叫陈某甲回家吃饭,大约6:30到店铺,看见陈某甲头朝北在床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头上盖着一件黑棉袄。其掀开棉袄后看见陈某甲额头像是被砖头砸了一个大窟窿,已经死了。其回家把陈某甲死亡的事告诉了儿媳秦某某,没有告诉儿子陈书营。后秦某某给陈某甲的两个女儿打了电话,不久她也给陈书营说了,陈书营听后也没什么反应,后来有人报警,公安人员来了。陈书营脑子有毛病,不是太正常,他和陈某甲平时也不怎么搭腔,但是也没什么矛盾。 (3)证人秦某某(被告人陈书营妻子)证言,证明其公公陈某甲在尚庄乡敬老院对面的木材加工铺里干活,除了每天吃饭回家外,其他时间都在木材铺里住,已经很多年了。2014年4月25日晚上九点多其就睡了,丈夫陈书营和女儿在看电视。等到其一觉醒来上厕所时发现陈书营不在家,这时天已经快亮了,大约是4:50。其在院子里转了一圈没见到陈书营,但发现大门没有锁,然后其问女儿陈书营去哪儿了,女儿说不知道,就让女儿去找他。其回屋给陈书营打电话,他说在外面上厕所。接着女儿和陈书营先后回屋了,陈书营回来后在沙发上睡了。4月26日早上,婆婆马某某回家说陈某甲被人打了,人已经不行了。陈书营得知表情很冷淡,没有一点悲伤的样子,其觉得他很反常但也没多问,后其给亲戚们打了电话。当天亲戚们在商量着处理陈某甲的后事,其发现陈书营的表情一直很反常,有时候一个人蹲在地上不说话,也不接别人的话。其问陈书营是不是他杀死的陈某甲,开始他不承认,后来承认是他用木棍夯的,他把木棍扔菜地井里了。陈某甲被害以来,其没有洗陈书营的衣服,只是把他的衣服扔在院里水盆里,后来因为陈某甲被害没时间洗就把衣服捞出来扔到院里衣服架上。其扔进水盆里的有一件陈书营的浅色上衣工作服(他在苏州打工时发的),还有一件陈书营的蓝色带白点裤子。 (4)证人陈某乙(被告人陈书营女儿)证言,证明2014年4月25日晚,其和父亲陈书营在家看电视,看到大约11点时,其回头发现父亲已经不见了,以为他去睡觉了。26日早上5点多,其母亲上厕所时发现陈书营不在家,其看见大门开着,不久陈书营回来了。 (5)证人陈某丙(被害人陈某甲次女)证言,证明2014年4月26日早上,其得知父亲遇害。后在米庙镇敬老院对面其父亲开办的木材加工厂里见他身上盖着被子,头部盖着他的一件棉外套,头顶上有一个拳头大小的伤口。其父亲平时在厂里忙,晚上在厂里睡。 (6)证人陈某丁(被害人陈某甲长女)证言,证明2014年4月26日早上,其得知父亲遇害。其父亲脾气不好,说话不好听。其弟弟陈书营2013年五、六月份之前一直在外打工,回来后精神不太正常。 10.被告人陈书营供述:2013年7月,我在江苏苏州打工期间患脑梗塞返乡。返乡后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出去打工,就在父亲陈某甲开的棺材加工厂跟着他干活。在我给他干活期间,他总是骂我,嫌我没本事,干的活不行,并且给我开的工钱也很少。有时我向他要一两百元钱,都得给他说一两个小时的好话并受尽批评,我心里一直憋着火。2014年正月十五,我在家里看到我妈记的一个账本,上面记着我父亲借给了别人一万多元钱。我当时就想,我身体有病,我父亲不管,竟然还借给外人那么多钱,借出去的钱也不记账,我借钱他都不愿意,我心里就更加恨他了。又过了几个月,我父亲嫌我没本事要给我分家,不准备管我了,我心里就更加恨他,想着他过去对我说的话和做的事,我的怨恨就更深了,就想着把他杀了,他的财产都是我的,就不存在分家后我因身体原因不能养家糊口了。 2014年4月25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看了一会儿,我想到我父亲过去的所作所为,心里很生气,就想到棺材加工厂去看看他睡着了没有,要是睡着的话,就把他给整死,以免他以后再把钱借给外人并和我分家。我先在家里找了一副半旧的白手套装进裤子口袋里,接着一个人步行走到了棺材加工厂。我先在外面转了一圈,看到灯和电视都关了,又在附近转了几圈,最后看到他确实睡着了,觉得是个机会,就下了狠心。我走到加工厂东北角一处木材堆处,先戴上手套,然后从木材堆里拿了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杨木棍,从工厂门口走了进去。当时我父亲躺在床上,头朝北、面朝上睡着了。我站在床头边上,双手拿着木棍,猛的朝他头上夯了几下,夯完后我就拿着棍子出来了。我回到了村里,顺着我家东边向北去菜地的路正北走到了我们三队农田那里,将手套和木棍扔到了井里面。我不知道我父亲死了没有,就沿着原路返回到了加工厂,因为太黑看不清,我就拿手机照了照他的脸,看到他不会动了,头上流着血,知道他已经死了。想着他头上流的血有点难看和不忍心,我就拿了一件我父亲的衣服将他的头和脸盖住了。接着,我回到了家门口,在门口站了几个小时才回到家中,此时大概已经是凌晨四五点了。我妻子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我肚子疼去上厕所了。然后,我就将衣服脱下塞到沙发垫子下面,躺在沙发上睡了。天亮后,我家人报案了,公安局的人就开始调查。4月26日下午,我和我母亲、妻子在棺材加工厂北边路西的地方,我妻子问我这事是不是我干的,她接连问了我几遍,我承认了。到了晚上,我想到杀我父亲时穿的那双皮鞋还在家里,怕公安局发现,就一个人骑电动车到离榆树陈街南边一里多、水泥路路西董家坟的一个机井那里,将皮鞋扔到了机井里。 案发当晚,我上身穿的是在江苏打工时的浅青色工作服,下身穿一条黑色带银色点点的西裤,脚穿一双黑色无鞋带皮鞋,戴的是一双半旧的白色线手套。我看过法制频道电视节目,从上面学的戴手套,防止公安局发现我的指纹。我用两只手夯的我父亲,夯在他的额头位置,夯了三、四下。他当时睡着了,没有吭声,也没有动。木棍是四五十公分长、直径六七公分的圆柱形木棍,是已经剥了皮的杨木棍。我之所以将手套、木棍、鞋子分开扔掉,也是在法制频道上学的,让公安局发现不了是我杀的我父亲。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营因家庭琐事将其父亲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称陈书营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陈书营在接受侦查机关盘查询问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其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书营作案手段残忍,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陈书营作案时患有轻度抑郁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书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蘅 代理审判员 李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晓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