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关永利,男,1960年6月3日出生。 被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慧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利诉被告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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