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29号 原告薛领全,男,1968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新宏,又名李小三,男,1970年10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领全诉被告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领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领全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