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薛领全与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29号 原告薛领全,男,1968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新宏,又名李小三,男,1970年10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领全诉被告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29号

原告薛领全,男,1968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新宏,又名李小三,男,1970年10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领全诉被告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领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领全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