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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堂与博爱县清化镇麻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博民二初字第109-1号 原告赵全堂,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清化镇麻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博民二初字第109-1号
原告赵全堂,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爱县清化镇麻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堂与被告博爱县清化镇麻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堂于2015年1月10日以其他案件已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全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程祥焱
陪审员  张利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