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亢少谋,男,1964年12月1日生。 原告李淑琴,女,1965年2月10日生。 被告张楠,女,成年。 被告陈玉成,男,成年,系被告张楠丈夫。 被告李增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与被告张楠、陈玉成、李增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亢少谋、李淑琴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少谋、李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亢少谋、李淑琴负担。 审判员 任晓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东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