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五初字第346号 原告杜天生,男,1952年7月3日生。 被告杜天德,男,1939年3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杜天生与被告杜天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天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天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天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