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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辩护人谷世广,濮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辩护人谷世广,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本院申请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八公桥镇寨城村孙某某加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聊天,郭某某对孙某某产生爱慕之意,从2013年9月份,郭某某开始到八公桥镇王花园村创信幼儿园,给在该校教学的孙某某送零食和钱。2013年年底,孙某某丈夫打工回家,孙某某就不再与郭某某联系,郭某某就开始给孙某某丈夫崔某某打电话,发信息,让崔某某和孙某某离婚,让孙某某嫁给他。2014年正月某日,孙某某和其丈夫崔某某去庆祖赶集,走到杨村时,被郭某某骑着机动三轮车追上,郭某某将一把刀子扔在崔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前,然后郭某某调转车头,拦住崔某某,加大油门连续向崔某某冲撞,并说要撞死崔某某,由于崔某某躲避而没有被撞到,最后因孙某某拦在二人中间,郭某某才驾驶三轮车离开。7、8天后,孙某某和其丈夫崔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庆祖温泉洗澡,郭某某将崔某某三轮车上的垫子和布帘偷走,用记号笔写上“为什么”和其电话号码“1534605255”,第二天扔到崔某某的家门口。之后,郭某某每天不分昼夜给崔某某打电话和发三、四十条手机短信辱骂崔某某“王八蛋、你中死了、你不是男人”之类的话,郭某某还经常半夜给崔某某的父亲打电话、发信息辱骂,崔某某父亲无奈之下只好换了手机号码。2014年3月份某日,郭某某在崔某某家门前扔了一大片冥币,并给崔某某发信息“你家门前面有钱,你去拿吧,不够花的话,我再给你”。2014年4月份,郭某某将孙某某的多张照片扔在创信幼儿园门口和崔某某村里的大街上。孙某某将郭某某给的3800元钱交给创信幼儿园的老板王某乙,王某乙不让郭某某再与孙某某联系,郭某某就对王某乙怀恨在心,发信息威胁王某乙,如果王某乙再管他和孙某某的事,郭某某就用汽油烧幼儿园,砸王某乙的车,并萌生在创信幼儿园投毒的念头。2014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携带农药、汽油等物品窜至濮阳县八公桥镇王花园村创信幼儿园,从后窗将农药和汽油分别倒在创信幼儿园中二班和小一班两个教室窗台上,并将留有郭某某名字和手机号码的纸条夹在幼儿园窗台上,然后郭某某在幼儿园向南去的路上用红漆喷了“王人学校,最狂妄和艳志”的字样,并窜至寨城村将半打冥币撒在崔某某和崔某某哥哥崔忠民家门口,在寨城村南村口路上用自喷漆喷了“崔某某王八蛋”几个字。第二天早晨,王某乙和孙某某到幼儿园后闻到刺鼻的农药味就报了案,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崔某某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郭某某手机信息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请求分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辩称崔某某电动三轮车前的匕首是从裤袋里掉出来的,不是自己故意扔的。倒在幼儿园窗台上的农药、汽油量很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郭某某拦截、辱骂他人、撒冥币等行为事出有因,且未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对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持异议,但郭某某系初犯,且受害方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重大过错;郭某某投放农药、汽油系在凌晨进行,幼儿园内没有学生和其他人员活动;使用的方式是从校园外部窗户沿窗沿倒入,投放的农药中掺了较多的水,农药的含量较小,并将瓶子扔在了校外;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的发生属于其一时冲动产生的过激行为,且其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坦白。请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2013年年中,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濮阳县八公桥镇王花园村创信幼儿园女教师孙某某并对孙产生感情,后多次给孙送现金零食等物。2014年春节前孙某某丈夫崔某某从外地返家后,孙某某不再与郭某某联系。郭某某遂通过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在其家门口撒冥币等方式多次谩骂侮辱恐吓崔某某及其家人,并跟踪纠缠孙某某与崔某某。后创信幼儿园负责人王某乙因介入调处郭、孙二人感情纠葛被郭某某怀恨,并被其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辱骂恐吓。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2014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4个分别装有农药、汽油的饮料瓶,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创信幼儿园东墙外,分别将农药、汽油倒在中二班、小一班两个教室的后窗窗台上,并留下写有自己名字和手机号码的纸条。次日清晨,该园教师发现农药味后及时报警,未造成危害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麦后,自己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创信幼儿园的老师孙某某,并与之产生感情,后多次给其送零食、手机及现金等物。2014年春节孙某某丈夫崔某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后不让孙某某上网,自己便与孙某某失去联系。为了让孙某某联系自己,自己用自喷漆在创信学校后窗户上写上“为什么”的字样,后来又去孙某某工作的幼儿园找她,但学校领导王某乙让自己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纠缠孙某某,才让自己与孙某某见面,孙某某并退给自己1800元钱。事后自己尾随孙某某到她家门口扔给她3000元钱,结果她又把钱交给王某乙,自己就陆续给王某乙发恐吓信息让他把钱给孙某某,王某乙就骂自己,钱也没有给孙某某。因此自己认为王某乙在这件事上没起好作用。2014年5月21日22点多,自己将家里剩余有三指高的3911牌农药瓶里兑了水分装到3个饮料瓶,每个瓶子装了有大半瓶;又用一个矿泉水瓶从摩托三轮车油箱放了有一次性杯子那么多的汽油;并拿了把西瓜刀,将近凌晨1时自己骑摩托三轮车到创信幼儿园,将两瓶农药顺着教室东墙外从南往北数第4个窗户倒进了教室里面,并将写有自己名字和电话的纸条夹在两扇窗户之间。后推开第5个窗户,顺着窗户往里倒了一瓶农药和一瓶汽油。倒完之后大概1点40分,自己又骑摩托三轮车到占城村把半叠冥币洒在崔某某和他哥崔忠民家门口,并在占城村南边村口的路上用自喷漆喷了“崔某某王八蛋”字样,然后就回家了。
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明原来自己妻子孙某某上网认识了郭某某,郭某某就开始纠缠孙某某。大概两个月前,自己带孙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庆祖集走到后杨村去贯道村的路上时,后面一直跟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孙某某说开三轮车的就是郭某某。自己停下三轮车后,郭某某超过去朝自己面前地上扔了一把刀子,然后调头加大油门冲过来,一连朝自己撞了四下都被自己躲开了。后来孙某某挡在自己前面问郭某某想干什么,他说想撞死自己。后来他见孙某某挡着就调头走了。郭某某扔的是把塑料柄单刃的水果刀。他是把刀子扔到自己前面的地上的,没有朝自己扔。在这之前的7、8天,自己和孙某某去庆祖温泉洗完澡,发现三轮车上的帘子和坐垫都不见了。第二天早上郭某某租了辆面包车,把前一天丢的帘子和坐垫扔在自己家门口,自己捡起来看到帘子上用记号笔写的“为什么”和“165346305255”的手机号码。自己给他打了电话,他知道自己的手机号码后就经常给自己打电话,并发短信骂自己“王八蛋”、“你中死了”、“你不是个男人”等等的话。郭某某每天给自己打电话和发短信得有三、四十条。另外他还给自己父亲打电话发信息骂自己父亲,最后自己父亲没办法换了手机号码。郭某某还在孙某某上班的学校墙上用红色的漆乱写字。将近两个月前一天郭某某发短信说“门前面有钱,去拿去吧,不够花的话,我再给你”,自己出去看到自己家门前有一大片冥币。在学校发现洒农药那天,他还在自己家门前和自己哥哥崔忠民家门口扔了冥币。另外2014年4月份,郭某某还把孙某某的照片扔到创信幼儿园门口和自己家村子北街大街上,照片扔的都是一片一片的。郭某某搅的自己一家人都不得安生,除了给自己和自己父亲打电话发信息,还骚扰自己外甥郭雪亮和幼儿园的王某乙,也是不分白天晚上的打电话发信息。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自己在本村开一创信幼儿园,王某甲是自己大儿子。2014年5月22日早上6点10分自己起床开门,闻到院中有农药味,但没太注意。7点半左右闻着还是味很大,就在院中找是哪里发出的味,8点多发现幼儿园内东屋从南数第2个教室和第3个教室内药味特别大。幼儿园的孙某某老师上班后和自己一块找,在第3个教室后窗上发现一个纸条,上边写的关于孙某某和郭某某的事。王某甲来后自己就让他打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派出所的同志到后在第3个教室内找到一个空白色矿泉水瓶,里面有好大的汽油味;在第3个教室从南数第2个窗户下发现一个冰红茶瓶有好大的农药味。自己怀疑这事是郭某某干的,因为2014年4月份听孙某某说她和郭某某上网聊天认识后,郭某某逼着让孙某某和她丈夫离婚和他结婚,孙某某不同意,因此郭某某就不断纠缠她。自己知道这事后一个星期,郭某某租了辆面包车又来学校找孙某某,自己就和开车的张开军一起给他们调处这事,郭某某保证再见孙某某一面就了断了,并写了保证书,大概内容是他和孙某某从此不再纠缠,不再骚扰幼儿园,签上名并按了手印。孙某某也把1800元现金交到了郭某某手里。一个月后大概是5月16日左右,孙某某上班时说前一天晚上郭某某又扔到她家大门内一个塑料袋,内有2000元现金,两个小孩的书包,10来个本子,10杆铅笔,一瓶洗头膏。孙某某把2000元钱交给自己,让自己联系郭某某让他把钱拿走,当天自己给郭某某联系让他把钱拿走,结果他没来,光用手机给自己发信息打电话,让自己把钱给孙某某。第二天孙某某又把郭某某给她的书包之类的东西给拿到了幼儿园。从那之后郭某某就一直给自己发信息打电话不让自己管他和孙某某的事,并威胁说如果自己再管就用汽油烧幼儿园,砸自己的车。自己还听孙某某说郭某某经常打电话骂她丈夫,还给她父亲、姐姐、娘家父亲打电话,她们一家人没有办法,全家人的手机号码都换了。这次被洒农药的教室是小一班和中二班,这两间教室里面是小孩子的桌子、凳子,睡觉的床。桌子和凳子上课的时候摆放在教室中间,放学后把桌子和凳子顺着一圈的墙摆放。床是靠东边窗户摆放着,都是上下两层的床,床上有小孩睡觉用的褥子和被子。有时孩子上学带的零食都放在他们的书包里面,教室南墙门口钉有铁架子,小孩的书包放在南墙的架子上,学校上课期间不发零食。教室里面没有小孩的餐具,餐具都是统一放在学校北侧伙房的消毒柜里面。
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自己和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成为好友。大概从2013年9月份他开始给自己送零食,还两次给过自己一共1100元钱。2014年春节时自己丈夫崔某某从外地打工回来后,郭某某找了辆面包车停在自己家不远的地方,给自己发微信说不让自己在家里受苦,让自己离开家和他一块过。自己有家有孩子,不可能跟他过,所以就不用微信了。郭某某就开始给崔某某发信息、打电话,目的就是想让崔某某和自己吵架,最后离婚和他过。2014年正月份,自己和崔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庆祖集走到杨村,郭某某骑辆电动三轮车追上来扔到自己家电动三轮车前一把刀子,并拦住自己家的电动三轮车,自己怕他用车撞崔某某,就挡在崔某某前面,他才骑车走了。后来自己给园长王某甲说过想让学校出面解决此事。2014年2月份,郭某某找了贯道村的一个人来学校找自己,见面后王某乙和贯道村那个人商量,说好自己退给郭某某钱,郭某某不再骚扰自己。自己共退给他1800元钱,郭某某也写下保证不再骚扰自己。但过了5、6天,郭某某又开始骑电动三轮车追幼儿园校车,也不和自己说话。十几天前下午自己回家时,郭某某坐一辆小轿车跟到自己家门口,没说话从车上扔下一个东西就走了。自己打开见是2000元现金、洗发水、书包和孩子的零食。第二天自己把钱和东西给了王某乙,王某乙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把钱拿走,郭某某不去,一直给王某乙发信息让把钱给自己,还说把学校的房子点了。2014年5月17日,崔某某说郭某某扔到自己家门口东西,自己出来一看是一盒画笔和两张自己的照片,照片上写有字,内容是“求你把钱给他要过来,别再逼我了。为什么给他们?那是你的。”自己一气之下把照片撕了。2014年5月22日早上7点钟的时候,自己上班发现中二班和小一班有很浓的农药味,在小一班北侧后窗夹着一张纸条,是一个营业执照副本,这张纸上也很浓的农药味。纸条背面写有“为什么”的字样,自己一看就知道是郭某某干的,没有再看就直接交给园长,园长就报案了。这个事就是郭某某干的,当天早上9点来钟,他还给自己发信息说“药、汽油,都是郭某某做的”。因为学校的王某乙管自己的事情,他就认为学校对自己不好,恨学校的人。自己也不知道他这样做是什么目的。他还曾经用喷漆在学校的墙上乱喷乱画,还把微信上自己的照片打出来到处扔,还在自己家门口扔过冥币。
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22日8点半左右,幼儿园的老师王金成到自己办公室说教室里有很大的农药味,几分钟后孙某某老师又拿来一张纸说郭某某又来了,还写了张纸条,纸条上面也有农药味。自己看到纸条上的内容大概是约孙某某见面,让孙某某给他打电话,上面还留了个15346305255的手机号码,并说不让学校管这个事情。看过纸条的内容后自己就到教室,发现幼儿园有两个教室里面有很浓的农药味,但是没看到泼洒农药的痕迹,于是自己就拨打电话报了警。自己听孙某某说过她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某,郭某某纠缠她的事。这次事情孙某某怀疑是郭某某通过教室后窗户往教室里面喷洒的农药,自己也怀疑是这样。因为发现得比较早,教室里面的农药味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被喷洒农药的教室都在幼儿园东侧,在从南往北查第3、4间和5、6间。从教室从南往北查第6间的小床上发现有一个娃哈哈牌矿泉水瓶,瓶子已经空了,闻着瓶里面有汽油味。在教室从南往北查第6间北扇窗户外地下发现一个冰红茶瓶,瓶子也空了,里面有农药味。
6、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送检的1、3、4、5号检材中检出甲拌磷成份;从2号检材中检出汽油组份。1号检材为针管包装的可疑液体;2号检材为哇哈哈瓶内少量液体;3号检材为农夫山泉瓶内少量液体;4号检材为龙井饮料瓶内小量液体;5号检材为冰红茶瓶内少量液体。
另有扣押物品清单、王某乙手机短信息内容照片、濮阳县公安局庆祖派出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郭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匕首是从其裤袋里掉到崔某某电动三轮车前的,不是故意扔的;其倒在幼儿园窗台上的农药、汽油量很小的意见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且该情节不影响本案罪名成立,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辱骂、拦截、恐吓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又在幼儿园窗台上泼洒农药、汽油等毒害性物质,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某行为事出有因,且未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纠缠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崔某某及其家人、王某乙等人,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情节恶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的发生系其一时冲动产生的过激行为,且其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坦白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郭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并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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