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秋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特,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中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立志,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白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二、原审被告“郑州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案直接的赔偿主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杨新民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住宿条件,在明知租用的房屋屋顶距离高压线只有50厘米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应对杨新民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认定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