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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白立志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秋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特,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秋帆,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特,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中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立志,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白立志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与事实不符;二、原审被告“郑州供电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案直接的赔偿主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杨新民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提供安全的住宿条件,在明知租用的房屋屋顶距离高压线只有50厘米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应对杨新民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认定申请人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海达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