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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星联置地有限公司、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东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星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家文,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李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星联置地有限公司、郑州法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要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