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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继俊诉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齐继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齐继俊。
被告李辉。
原告齐继俊诉被告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继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和3月24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李辉购买位于白露河路西侧文化路以北两处房屋,总价款48万元。后原告装修时,遭到被告父亲阻拦并称房屋不卖。后原告追要购房款,被告拒不返还。购房协议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辉返还购房款48万元,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给付违约金5万元。
被告李辉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1、2014年元月20日,被告李辉所写收条一张,收款22万元。2、2014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房屋价款为22万元。3、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4、2014年3月24日,被告李辉所写收条一张,收款2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被告李辉收到原告齐继俊购房款22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被告李辉收到原告齐继俊购房款26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另查明原、被双方协议买卖的两处房屋均无正规建设手续。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0日和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两份,因所涉两处房屋均无正规建设手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被告李辉以该无效协议所取得的财产48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齐继俊。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2014年3月24日原、被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为无效,原告诉求被告给付5万元违约金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齐继俊购房款48万元。
二、驳回原告齐继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瑞刚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