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王来兵。 被告吴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来兵负担。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坎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王来兵。 被告吴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兵诉被告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来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来兵负担。 审判员 刘瑞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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