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翼,男,汉族,1980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中,男,汉族,1949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宏光,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翼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翼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