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生砚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兆伟,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苏占伟,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磊,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兆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严重不符事实,也无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诉请的医疗费用中应扣除同本案伤情无关、严重不合理、且不符医疗规则的55万多元,该部分不应由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计算的护理费方面,护理人数过多,应仅为一人护理。4、原审法院判令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于法无据、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5、申请人方基于本案所作的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相应的鉴定费及差旅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综上,该案应当再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赵磊驾驶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的豫AL780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毕玉梅发生交通事故,致毕玉梅受伤。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毕玉梅无责任。故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豫AL780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太平洋财险河南分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对于申请人申请称原审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严重不符事实,也无法律依据。经查,该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毕玉梅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系交通事故责任的真实认定,赵磊是申请人雇佣的司机,申请人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也没有提出复议等,故原审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当。 2、对于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诉请的医疗费用中应扣除同本案伤情无关、严重不合理、且不符医疗规则的55万多元,该部分不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问题。患者的医疗过程是遵从和配合医院医生的医嘱进行的,作为患者不能支配医院方诊疗行为,且患者的医疗都是想达到最佳的医疗效果。患者的医疗费数额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其实际支出都交给了医院作为医疗费用,该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若申请人认为医疗过程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就自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依法另行解决。 3、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计算的护理费方面,护理人数过多,应仅为一人护理。 经查,在患者毕玉梅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明确载明留陪2人,故原审按2人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 4、关于申请人申请称法院判令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于法无据、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的问题。 经查,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的残疾赔偿金3577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5、关于申请人方基于本案所作的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相应的鉴定费及差旅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的问题。 由于患者所受到的伤害系因申请人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毕玉梅的伤害及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故申请人申请称本案所作的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相应的鉴定费及差旅费应由被申请人负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