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留庆,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玉坤,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郭留庆因与被申请人柳玉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留庆申请再审称:二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没有理由认定申请人没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524160元。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留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留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