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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仁和,男,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秋凤,女,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新英,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仁和因与被申请人程秋凤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仁和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45000元的债务关系,45000元欠条上的签名系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所签。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魏仁和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仁和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仁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