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得根,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赵得根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金环,女,汉族,1926年1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淑梅,女,汉族,1953年5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得根与被申请人孙金环、赵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得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判决的依据,本案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得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得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