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亭,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升,男,汉族,1953年6月14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祥,男,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国亭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升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国亭申请再审称:其并没有向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道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发展办公室投入1万元,其即使是合伙人,但是其石子是卖给张国升、张国祥的;并且西亚斯工地石子、大沙是由张国升、张国祥掌控卖给西亚斯工地,结算也是其二人结算,钱也是其二人实际掌控。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张国亭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国亭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