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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均与钟关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第256号 原告贾平均,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 被告钟关周,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平均诉被告钟关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第256号
原告贾平均,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
被告钟关周,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平均诉被告钟关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平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