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第256号 原告贾平均,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 被告钟关周,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平均诉被告钟关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平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平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