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敏,女。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林,男。 原审被告宝丰县龙泉瑞鑫多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会敏与被上诉人杨建林、原审被告宝丰县龙泉瑞鑫多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会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会敏于2015年2月2日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会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会敏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9800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