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张社娟,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金刚,清丰县柳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伟峰,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张社娟为与被告张伟峰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奎、审判员徐永强、陪审员王彦瑞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调查被告张伟峰母亲梅素花,被告张伟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张伟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1日在本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社娟及委托代理人马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社娟和被告张伟峰于2009年10月1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儿张金燕,2012年5月21日生育一男孩张鑫蒴。原告张社娟与被告张伟峰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张伟峰于农历2014年正月初二外出至今音信全无。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张伟峰离婚,女儿张金燕由原告张社娟抚养,被告张伟峰抚养儿子张鑫蒴,互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张伟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社娟和被告张伟峰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18日生育一女儿张金燕,2012年5月21日生育一男孩张鑫蒴,现两个孩子跟随被告张伟峰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10月9日原告张社娟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张伟峰离婚,后被告张伟峰给原告张社娟写保证书保证好好生活,原告张社娟撤回起诉。农历2014年正月初二被告张伟峰外出后音信全无。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社娟放弃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社娟和被告张伟峰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矛盾不断,2013年原告张社娟曾经起诉被告张伟峰要求离婚,后来原告张社娟撤诉后,双方并没有沟通和好,被告张伟峰离家出走至今将近一年毫无音信,置家庭于不顾,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应当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张社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社娟放弃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社娟和被告张伟峰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社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俊奎 审判员 徐永强 陪审员 王彦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