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岳现峰等三人诉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岳现峰,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裴林献之妻) 原告:裴元元,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裴林献之女) 原告:裴政团,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885号

原告:岳现峰,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裴林献之妻)

原告:裴元元,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裴林献之女)

原告:裴政团,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裴林献之子)

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以上三原告共同代理人)。

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74355-1。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机构代码:79549046-0。

负责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与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的委托代理人赵瑞平、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4日2时许,李广驾驶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F879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安康路向南100米处时与裴林献驾驶的冀DJF176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裴林献当场死亡、冀DJF176三轮汽车乘坐人裴政团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广驾驶的冀EF8791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441.59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车损24500元、评估费1100元、施救费500元、停车费800元等共计283827.39元。

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前提交答辩状称:事故车辆系邢红志租赁使用,肇事司机李广与本公司无关系。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邢红志或使用人李广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在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李广系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车辆,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年龄计算错误,车损数额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诉讼费、评估费、停车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李广驾驶冀EF8791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安康路向南100米处时与裴林献驾驶的冀DJF176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裴林献当场死亡、冀DJF176三轮汽车乘坐人裴政团受伤,两车损坏。裴林献受损的冀DJF176三轮汽车经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车损为2450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100元、施救费500元、停车费800元。此次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广驾驶的冀EF8791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李广所持的B2驾驶证为实习期间,其所驾车辆未装载货物。

另查明,死者裴林献为农村居民,生于1971年8月30日。肇事司机李广因本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判处李广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原告对于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辩称的车辆系租赁给他人的事实不予认可,且不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作为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李广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裴林献死亡证明、价格评估意见书、花费票据、(2014)清少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双方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原告三人系死者裴林献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事故的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等人造成的损失,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主,本应与负有重大过失责任的肇事司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其辩称的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事实,因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由于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F8791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对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鉴于原告不追加其他当事人作为被告,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予以承担,其在承担范围内享有追偿权。

关于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辩称的“肇事司机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车辆,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李广驾车不属于“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等免赔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关交强险分项的规定,对原告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分别认定如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部分。

1、关于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8441.59元,原告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依被抚养人裴政团的实际年龄请求的,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精神抚慰金60000元,本院认为,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原告在精神上确实受到损害,应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获得抚慰的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本院对肇事司机李广判处刑罚,就应当视为对原告实施了相应的精神抚慰。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能够认定为原告在死亡伤残部分的合理费用共计196927.39元,由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该项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不足部分的86927.3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二、财产损失部分。

关于车损24500元、施救费500元,有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和相关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该项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不足部分的23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

三、其他部分。

关于评估费1100元、停车费800元,有票据为凭,系原告为处理事故及诉讼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9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由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予以承担。

综上,被告阳光财险邢台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221927.39元;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共应赔偿原告1900元。

关于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称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本院认为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各项损失共计221927.39元。

二、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各项损失共计1900元。

三、驳回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7元,由原告岳现峰、裴元元、裴政团负担121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4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瑞启

审判员        闫军景

陪审员        郝自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益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高建锋犯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