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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少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住商水县。 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住商水县,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晓阳,男,河南商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少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男,住商水县。
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住商水县,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周晓阳,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贾甲(又名贾曾用),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0730731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袁老乡贾阁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12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武东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周晓阳,被告人贾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甲到商水县袁老乡刘常线家因琐事同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贾甲将被害人刘某甲鼻部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3年2月13日晚,原告人送亲戚回家的路上,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持刀具找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其打伤倒地,造成原告人鼻骨骨折、眼部损伤、左中指神经砍伤。诉请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诉请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左手中指后续治疗费共计100000元。
被告人贾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辩称并未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殴打刘某甲;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辩称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暂时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贾甲因琐事同被害人刘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贾甲将被害人刘某甲鼻部打伤。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甲受伤后,先后到商水县创伤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接受诊治,共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72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菜刀一把、砖头九块(照片);
2、书证:被告人贾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其家属的户籍证明、商水县创伤医院病历一份、商水县创伤医院住院费发票一张计款6709.9元、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发票四张计款582元、挂号费票据三张计款5.5元、泰州市隆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两份;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丙2013年2月15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8时左右,我在俺二爷刘丙礼家问事,这时俺弟媳庞星丽给我打电话说哥你快点回来吧,有人在咱家打架,我问她谁在咱家打架,当时庞星丽没有给我说是谁在俺家打架,只是让我快点回来,于是我就挂了电话往家走。我走到俺家大门口看见刘某甲满脸是血。我就问了一句谁打哩呀?刘某甲回一句说才打了我。于是我就进到俺院子里,看到贾小冬在俺家院子里骂着往外走,我问他你牛X啥,在俺家打人。我父亲对我说别找事,走了就算啦,这时俺弟妹庞星丽在俺家大门外给刘某甲脸上擦血。这时贾小冬就从俺院子里走到俺家大门口了,我在俺家院子里大门楼子下面,大约有几秒钟的时间,我听到俺婶裴思说还打吗,才打了俺。我听到这,就赶紧往外跑,我跑到俺大门口看见贾小冬拿个砖头举起来砸刘某甲,我过去拉住贾小冬没有砸住刘某甲,这时我一扭脸看到贾小冬的弟弟贾小辉从腰里拉出来一把砍刀,往刘某甲跟前走,我又过去拦住贾小辉说恁要是动刀子,今个谁也走不了恁。我说了贾小辉把刀子收了起来。这时贾小冬把手里的砖头朝刘某甲头上砸了地过去。我过去又拉住贾小冬说你想咋着?这时贾小冬就站在俺家大门口不动了。贾小辉又过去打刘某甲几下,具体贾小辉打刘某甲那个部位了我没有看见,当时刘某甲在地上躺着。这时贾小冬的家里人又过来一群小青年,有两个把刀已经亮了出来,我这一看这个情况,我说你们谁要是上了今天就别走了。我说以后,他们都没有动手,我走到贾小冬的父亲贾某乙跟前说你能不能把他们拉走。贾某乙没有吭声,然后我父亲刘某戊也去劝贾某乙说都没有仇,没有气的回去吧。这时贾小冬又转到刘某甲南边,拿个砖头又砸在刘某甲头上,我看到这个情况后说今天都别走了,打。这里俺邻居就拉住我没有打,贾某乙这时才喊着让他两个孩子走,于是贾某乙和他们的家人都走了。
(2)、证人刘某乙2013年2月16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8点多钟,当时天黑透了,我跟俺老伴还有两个孙子孙女正在家里玩,这时俺村一组的贾小冬和他父亲贾某乙到俺家找俺孩子刘某甲,我跟他们说你咋走恁远哎,上屋里坐会儿,三中不在家出去玩了。我还给他们俩让烟,贾某乙说俺孩子跟他孩子抬扛了,说完他们扭头就走了。我不知道咋回事,就跟着他父子俩去看看,我看他爷俩从俺家出来去俺大哥刘某戊家了,进了门贾小冬就问东东搁这没有?俺孩子刘某甲随即从屋里出来了,贾小冬又说东东你咋恁牛X哎?俺儿子说我咋牛逼了?就说没两句话,贾小冬上去就打俺孩子,刘某甲也还手打了贾小冬,我看见他们的鼻子都流血了,贾小冬又从旁边地上拿了一整块砖头朝刘某甲头上拍,砖头都拍几瓣子,他俩正打着,这时贾小冬的弟弟从大门外边跑了进来,上来就用刀子往俺儿子脸上戳,我看见刘某甲满脸是血,贾小冬的弟弟又从旁边墙跟那拿一块整砖朝刘某甲头上拍,看到这种情况,俺老伴就推着俺儿子回家,把儿子推到了院子外边,贾小冬兄弟又追到外边去打俺儿,等我跑到外边时,我看到有三四个人按着刘某甲打,其中有一个人用手按住他的脖子,当时天黑,我没有看清谁,在我从院子里出来之前,我一直在贾某乙旁边站着,我看见贾某乙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贴在右大腿处,我怕他下手,就一直看着他推着他。后来邻居还有俺这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贾小冬爷仨就走了。
(3)、证人贾某乙2013年2月17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8时左右,我正在家里看电视,我儿子贾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打他,然后就挂了电话,我接了电话就去俺村东找他,我到俺村东头贾志愿的代销点附近找到了我儿子,当时贾甲和贾某丙还有贾某丙的母亲朱小荣也在那儿,我到那后贾甲和贾某丙就正西走了,也没有给我说话。我们四人前后脚到刘某乙家后,刘某乙家儿子不在家,刘某乙和他妻子在家,当时我给刘某乙一支烟,把情况给刘某乙说了一下。我说:“你管你儿子,我管管俺孩子算了。”说了贾某丙、贾甲两个人拐回去往东走,我和朱小荣后面往回走,走到刘某戊家大门口,我听到刘某戊家院里乱吵吵,于是我和朱小荣就到刘某戊家院子里,当时刘某戊家屋里亮着灯,我和朱小荣到刘某戊家院子里看到贾甲和刘某乙家争吵,几个女的拉着贾甲另外有一个叫老包(刘某己)也拉着贾甲不让他和保线家儿子吵,一会儿刘某乙家儿子不知道拿个什么东西先朝贾甲头上打,接连打贾甲几下,把贾甲的头打流血了,然后贾甲拿个砖头砸保线家儿子,具体砸住没有我没有看见。这时我拉着贾甲往长线家外边走,到长线家外边,保线家儿子还追着打贾甲,俺走到长线家院外面看见俺小儿子贾某丁和刘春彦(贾甲的妻子)在哪儿哭。在刘某戊家院外边的电线杆子跟前,刘某乙家儿子一直追着贾甲打,于是贾甲又和刘某乙家儿子打在一起,然后我和另外两个人把他们两个拉开,我们往家走,这时有一个吆喝着来一个打一个,情况就是这样。
(4)证人刘某丙2013年2月18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8时左右,我和父亲刘某戊,刘某己,刘丁,刘丁的妻子曾小垄几个人正在俺家说话。这时俺堂弟刘某甲和他妻子李敏霞一块到俺家玩,他们到俺家后,刘某甲从他口袋里掏出一盒中华烟说:“这盒烟就剩下三根了你们谁抽?”我说:“你让他们抽吧。”刘某己站一边后,狗冬往前一步一边骂一边用手把刘某甲往外拉。于是他们两个就撕摸着打到了一块了。我就从他们两个中间把他们两个分开了。我把他两个分开大约有十秒钟左右,我正在劝俺堂弟刘某甲走,刘丁也站在刘某甲旁边拉着刘某甲。这时狗冬不知道从那拿一块砖头就朝刘某甲头上砸,结果砖头先砸住刘丁的头然后砸在刘某甲的脸上。这时刘某甲又往狗冬跟前慌两个人又打在一起,刘某甲手里拿了一个手电火灯,他用没有用手电灯打狗冬我没有看到。他们两上第二次打在一块时,狗冬那一方有一个拿菜刀的年青人。
(5)、证人朱某2013年2月20日:2013年2月13日晚上8时许,我和儿子贾某丙没有去同村刘某乙家,贾某乙和贾甲去没有去刘某乙家我不知道,我只记得当天晚上8点左右,贾甲给我儿子贾某丙打电话,贾某丙从家出来,我也立即跟着从家出来,我们到桥头贾志愿代销点看见贾甲在那站,贾某乙也到了那,贾甲气着正西走了,我和贾某乙、贾某丙三个人在他后面跟着,一直走到村西头一个东西过道,我看见好多人在那站着,贾甲头上有血,当时架已经打完了,我到现场没有看见谁打架。
(6)、证人刘丁2013年2月27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大概7点多,我在刘某戊家玩,当时有刘某戊、刘二东、刘某甲、刘某己,我们正在说话,贾某乙和贾甲还有一个叫不上来名字,后边还跟着五六个人,贾甲来到院里就喊:“刘某甲,你光棍啥,你出来。”刘某甲从屋里出来,他俩就在院子里吵架,然后俩人就动起手来了,当时围观的人很多,我也没有看见咋打的,打到我跟前时,我把刘某甲往屋里拉,才拉到堂屋门口,不知道谁从后边用砖头拍住我的头左边了,我生气不拉了,直到后来,我出去看见几个人在刘某戊家大门口西边的电线杆子那把刘某甲按在地上打,最后有人把她们拉开了,刘某甲跑了,贾某乙和他孩子贾甲走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贾甲和刘某甲谁先动的手我不知道,,打架时手里拿啥东西我没有看见。
(7)、证人裴甲2013年2月27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刘某甲和贾甲打架时我当时在场,那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到邻居刘某戊家要俺的电动车充电器,当时有刘某甲一家三口,有刘某戊的二儿媳妇丽,我们几个人正在沙发上坐着说话,过去四个年轻人,到堂屋门前又拐回去两个,剩下两个嚷着:“刘某甲哩,你牛逼啥牛逼,出来。”刘某甲说:“我咋牛逼了。”说着三个人就动手打在一起,拉都拉不开,我看见一块砖头从其中一个人头上掉下来,我没有看见谁拿的砖头,砸住谁了,后来他们打到堂屋门口时,我看见从堂屋西边过去一个年轻人右手从兜里掏出一把刀子,往刘某甲脸上一划,就听见有人喊把刘某甲的鼻子砍掉了,再往后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看见拿刀子的人是一个有十八九岁的年轻孩,头发前边比较长,黄色的,上身穿蓝袄,瘦瘦的,个子不太高。
(8)、证人贾某丙2014年1月9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7点多,我正在家里吃饭接到贾甲的电话,他说有人跟他生气了叫我出去一趟,我妈不放心跟着我也出去了,走到我家前边的十字路口,碰见贾甲在前边正西走着,贾某乙从东边过来,我就和贾某乙、我妈一块在后边跟着他,在刘某甲家没有见到刘某甲,我和贾甲正东走有二三十米远听见一家有人说话,贾甲不听我劝说硬要进去看看,结果在这一家找到了刘某甲,他俩一见面就吵,我接个电话上一边去了,我接完电话扭过脸就看见刘某甲已经和贾甲打在一起了,我妈在他俩中间劝,我也想上去打,被我妈拉住了,刘某甲的父母把刘某甲拉出去了,等一会儿我也出去了,看见贾某乙正拉着贾甲王东走,我也和我妈跟回去了。贾甲当时喝酒了,我想上去参与打架,但被我妈拉住了没有打。
(9)、证人刘某戊2014年2月11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吃过晚饭,我和邻居刘丁、曾某、刘某己、儿子刘某丙、刘某甲在我家堂屋说话,突然贾某乙领着他俩个儿子贾甲、贾辉还有村东头的贾某丙和他妈就到我家来了,我看他们想找事,就问贾某乙咋回事,一连问几声,贾某乙不吭声,贾甲和贾辉吆喝:“刘某甲,你牛逼啥牛逼,有本事你出来。”接着就开始骂刘某甲,刘某甲出去就和贾某乙的两个儿子厮打在一起,他们厮打的时候,刘某甲的母亲过来把刘某甲拉出去了,后来在我家大门口外边,我看见刘某甲和贾甲、贾辉正在我家大门口西边的电线杆子那厮打,贾某丙用砖头拍刘某甲头上了,我问贾某乙管不管,贾某乙说好了好了,这才不打了,当时我看见刘某甲鼻子被打流血了,脸上也有血。
(10)、证人贾某丁2014年1月13日证言:案发当晚我当时在场,我听见我哥贾甲“啊”了一声,我就跑了,当时就我大哥贾甲和刘某甲打架,贾某丙也在现场,但他是拉架,没有打架,贾辉没有在现场,他打工还没有回来。
(11)、证人占某某2013年1月13日证言:我当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没有人了,我问我村的贾四国,他说我儿子贾甲和刘某甲都已经拉县城看病去了,我儿子贾辉当时不在现场,他打工还没有回来。
(12)、证人裴乙2014年1月14日证言:案发当晚六七点的时候,贾某乙和贾铁棍的妻子到我家,贾某乙说他儿子贾甲和我儿子刘某甲生气了,我和丈夫刘某乙跟着出去看看不放心,在我家大门口看见东边有四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是我家邻居贾某戊,走到我大哥家大门口,我看见我儿媳李敏霞和邻居曾某正拉着刘某甲往大门外边走,我看见刘某甲脸上手上都是血,我也拉着刘某甲往家走,这时贾辉和贾某丙拦着不让走,贾甲蹦着还要打人,我护着刘某甲不让打,贾辉趁机拿个砖头朝我儿子刘某甲头上砸了一下,贾辉把我推开,骑到我儿子身上用拳头朝他身上乱打。
(13)、证人贾某戊2014年1月14日证言:当天晚上是大年初四,我未婚妻王华琴到俺家走亲戚,我送王华琴回她家,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家,回来时已经晚上10点多了,我到家就睡觉了。
(14)、证人曾某2014年1月14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我和俺丈夫刘小仓在刘某戊家玩,刘某甲在刘某戊家刚坐那儿,这时就有两个年轻人也到刘某戊家,他们一到刘某戊家堂屋门口,其中一个年轻人就问三中哩,当时刘某甲就站起来了,那个年轻人上去就拉住刘某甲用拳打他,刘某甲也用拳还手打那个年轻人,他们两个打着打着,那个年轻人就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他砍没有砍刘某甲我没有看见。
(15)、证人刘某己2013年2月15日证言:2013年2月13日晚上7点多,我正在刘某丙家堂屋里说话,当时有刘某甲夫妇,刘某丙、刘某戊、刘丁、曾某,这时贾某乙领着一群人来了,贾甲进来就问刘某甲我咋得罪你来,你刚才给我找事,刘某甲说我没有找事啊,我上前拦贾甲,他叫我上一边去,我出去找人管事去了,过有20分钟,我回来听见有人说刘某甲跑出去了,我们分头去找刘某甲,后来在刘某丙家院子里找到刘某甲,他脸上、头上鼻子上都淌着血,刘某甲的老表裴自强开着车把刘某甲送医院看病去了。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2月16日陈述:2013年2月13日晚上20时许,我骑摩托车去罗堂村送俺表嫂回来走到俺村东边大桥附近,俺村一组的贾甲在路上站,我拉笛让他让路,贾甲喝酒了骂我,我当时已经骑着摩托车过去了,我把摩托车停那问他你是狗冬还是狗冬家兄弟哎,他走到我跟前,我看见是贾甲,我说他小孩家喝点酒我不搭理你,我回到家和妻子李敏霞抱着孩子上俺大爷刘某戊家玩,大约有五分钟,贾甲和他父亲贾某乙、他母亲、贾甲的弟弟一行人十来个人上俺大爷家,贾甲叫我出来,俺俩个就厮打在一起,贾甲拿块砖头朝我头上拍了一砖,我用我手里的电灯也朝他头上砸了一下,这时就有几个人用刀和砖乱打我,俺家里人把我往外边拉,贾小辉在大门外边站着,他一看见我出来,就上前拉住我把我摔倒地上,我基本上就昏迷了,啥也不知道了。
(2)、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3月12日陈述:当时贾甲、贾某乙、贾某丙、朱某到俺大爷刘某戊家堂屋门口时,贾甲说我牛X啥,我当时就在俺大爷刘某戊家堂屋门口坐,我听见贾甲骂我,我站起来和贾甲在堂屋门口厮打起来,贾甲拽住我的衣服领子把我往外拉,我用手推贾甲的前胸,这时有个妇女把俺俩分开,刚分开,贾甲就拿一块砖头朝我左头顶部砸一砖头,我用我的电灯朝贾甲的头部打,贾甲用拳朝我的面部和头部乱打,当时我的脸部、头部、鼻子就流血了,贾某丙拿一把刀朝我鼻子上砍了一刀,另外还有人朝我左手中指扎一刀,有人拉着我往院子外边走,贾小辉把我摔倒地上,几个人朝我身上头部、面部乱踢乱跺,有人把我从地上拉起来,把我拉到俺大爷家院子西头电线杆子下边,不知道谁用砖头又朝我右额头砸了一下,我当时就昏过去了。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贾甲2013年12月4日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晚八点多,我步行从西边往家走,刘某甲骑摩托车由东往西走,刘某甲的摩托车灯比较亮照住我的眼了,我叫他把车灯打低一点,刘某甲下摩托车说我咋恁兴哎,说着话就要上前来打我,我躲开了,我回家半个小时又从家出来,走到当街桥碰见贾某丙,我和贾某丙一起在俺村后边转着玩,当我们走到村后边通信塔南边的坑边时正好碰见刘某甲和他三四个亲戚从西边往东走,刘某甲和他几个亲戚就开始打我,我也还手打刘某甲,刘某甲手里有个手盔朝我头上把我打晕了,贾某丙给我父亲打电话,后来我父亲贾某乙、朱某、贾铁棍一起把我架到贾四国诊所了,当时天黑,我打住刘某甲面部了,具体打住他什么部位我不清楚。
(2)、被告人贾甲2013年2月13日供述与辩解:今天晚上8点多,我走到贾志愿代销点西边桥上时迎面碰见我村的刘某甲骑着摩托车从东边过来,摩托车灯亮着,走过我有十来米远处停下了,刘某甲说你不是小东吗,然后他下了摩托车就来到我跟前,我转过身面朝西,刘某甲用右手打了我左脸一巴掌,我当时闻到他身上有酒气,也没有还手,然后骑上摩托车正西走了,我在桥上玩了一会儿就正西上俺大爷贾华章家去了,在刘海新小卖店旁碰见我大爷贾铁棍的儿子贾某丙,我和贾某丙一块往我村西北角去转着玩,在刘某甲家东边五六十米远的土路上碰见刘某甲掂个矿灯,刘某甲说我咋啦,牛X啥,我说咋啦,然后刘某甲左手用矿灯照着我的眼,用手也不知道拿的啥往我头上打了几下,还往我左眼下打了一下,当时我头上的血就顺脸淌下来了,那一片姓刘的邻居把我和刘某甲拉开了,我给我爸打电话,走到刘海新小卖店碰见我爸,我大爷贾铁棍,他俩把我送到贾四国诊所看病去了,我爸还打了110报警,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我有被转院至商水县人民医院。我当时头部前方有四个口子,右眼下边有一个口子。我当时手里没有掂刀。我和刘某甲打架的具体地点在刘某甲家门口东边五六十米远的土路上。当时我兄弟贾某丁跟着我,他没有参与打架。
鉴定结论: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补充说明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贾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人贾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提交了两份泰州市隆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两份证明,但未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无法确认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要件,本院不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交通费用票据为连号票据,不符常理,但考虑到交通费应为其实际支出,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就医时间、地点、护理人数等因素,本院确定交通费以400元计;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为:医疗费7297.4元、误工费650.16元(8475.34元/年÷365天×28天)、护理费650.16元(8475.34元/年÷365天×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30元/天×28天)、营养费560元(20元/天×28天)、交通费400元,上述损失共计10397.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其他费用,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二、被告人贾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39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袁艳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永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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